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,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,上海市根据《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规,于2017年更新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。以下是办理该许可证的具体条件:
一、申请主体资格
- 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,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- 外资企业需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关于网络文化经营的相关规定。
二、注册资本要求
- 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。
- 若经营游戏类产品,注册资本需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。
三、经营场所与设施
- 申请单位需拥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。
- 具备必要的设备、技术方案以及信息安全保护措施。
四、专业人员配备
- 申请单位需配备至少3名以上熟悉网络文化管理法规的专业人员。
- 若涉及游戏运营,需配备专门的游戏内容审查人员。
五、内容管理制度
- 建立完善的网络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制度。
- 制定明确的内容审核标准和流程,确保传播内容健康、合法。
六、符合法律法规
-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。
- 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文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。
七、其他要求
- 若涉及网络游戏运营,需取得游戏版号。
- 申请材料需真实、完整,包括企业营业执照、公司章程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、专业人员资质证明等。
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交申请。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,期满需重新办理。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确保网络文化经营活动合法合规。